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黔0181执1859号
本院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81刑初486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对该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内容予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事项为:没收柳睿、向雄、田磊三人个人全部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以被没收的财产进行偿还。
据此,对下列被执行人享有合法债权的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债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向本院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名单如下:
1、柳睿,男,29岁,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旗路107号,现住贵州省清镇市红旗巷11号。
2、向雄(小名小雄),男,27岁,布依族,住贵州省清镇市红旗北路92号,现住贵州省清镇市湖城国际。
3、被执行人:田磊(绰号莽子、小名小磊磊),男,24岁,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寨镇志强村班竹园组,现住贵州省清镇市百花社区东门桥村争旗冲组。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益。
特别提示:申报人须保证所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如虚构债权债务、妨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