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黔0181执1933号
本院在执行彭和益申请执行李芳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芳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执行人彭和益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悬赏对象
被执行人:李芳毅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5年12月1日
民族:汉族
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白泥村坝上组
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512011316
执行标的:172594元及利息
二、悬赏内容
本公告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悬赏期限
本次公告悬赏自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告所涉案件依法执行完毕之日自然终结。
四、悬赏金额
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本院根据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向提供该线索的第一个举报人发放悬赏奖金。
五、特殊说明
(一)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经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下列情形举报人举报相关线索的不能获得奖金: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已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的;
3.举报人举报时,已超过悬赏期限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6.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职务便利获得的财产信息进行举报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是申请执行人的职工的;
8.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1.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负有举报义务的人员,与他人串通,通过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支付,事后发现的予以收回。
2.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六、保密承诺
本院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851-82548142(韦法官)
举报时间:工作日(除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本院再次敦促涉案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积极主动与我院联系,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提供相关线索,协力助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共建遵法守信的和谐美好社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