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芬:
你与滕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1)清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决定恢复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滕燕偿还借款1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前保全费951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
你未履行义务,应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二O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杨法官、18008513308、清镇市红枫湖景区门口清镇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